目前分類:公寓大廈管理篇 (7)
- Apr 02 Thu 2015 13:30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須經過何種程序始合法?
- Apr 02 Thu 2015 13:25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決議什麼事?
- Apr 02 Thu 2015 13:14
住戶不繳管理費,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?
- Apr 02 Thu 2015 13:11
地下室停車位的停放規範?
- Apr 02 Thu 2015 12:50
樓上排水管漏水,樓下住戶怎麼辦?
- Apr 01 Wed 2015 19:30
可以任意改變公寓大廈外觀、設置廣告物或突出物嗎?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,公寓大廈周圍上下、外牆面、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,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,不得有變更構造、顏色、使用目的、設置廣告物、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。住戶違反前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並報請各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後,該住戶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。未回復原狀者,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,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。